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6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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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7:38
《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适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交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使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