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6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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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8: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中已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幼儿。”但是,还是有少数教师我行我素,照罚不误。这是因为,这些教师太迷信体罚的管理功能,忽视适当的体罚,可以起到警戒作用。但是,体罚既是有伤害性的行为,自然得有个度的要求,还有个动机要求——警戒。在小孩子逐渐长大,逐渐具有理解是非好歹的能力时,说服性的教育和感化性的教育是方向和最终手段,而体罚作为适当的辅助手段而应逐步取消。我个人认为体罚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让幼儿打扫卫生,做一件有益于班级和同学的事,写检讨等等。体罚最重要是让幼儿警醒以至于不再犯,而不是发泄老师心中的愤怒和不满。体罚也可以人性化性,不一定是肉体的惩罚,而且体罚幼儿时不应该带有蔑视、不尊重和残害的成分。教师总以为自己在校绝对权威不容冒犯。教师对幼儿不良行为的处罚,是因为幼儿的行为妨碍了自己预设程序的进行。所谓“双边活动、启发性原则”,对于绝大多数教师来说已是空中楼阁。由于教师放宽了处罚的范围,由于教师无力创设使幼儿轻松自如的环境,所以他们就在课堂内外频频实施体罚,给教育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危害性极大。1、难以转变幼儿不正确的态度。虽然体罚可能达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却很难转变幼儿不正确的态度。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幼儿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度,改正错误。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使幼儿在行为上谨小慎微,时时、事事消极防卫,害怕教师。这就不利于幼儿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3、体罚会给幼儿带来不必要的焦虑。这就不利于幼儿健康心理素质的培养,反而会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经常体罚会提高幼儿对体罚的极度反感,幼儿对体罚反应迟钝,逐渐失去对体罚的敏感。为了达到应有的效果,教师往往又要加重体罚,这样就导致体罚的恶性循环,带来不堪设想的教育后果。4、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这既损害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我个人认为惩罚要有度,教育要有爱,爱要善于欣赏,爱要善于引导,爱还要善于感化,爱同样需要“惩罚”!但要温柔地惩罚,用爱的艺术托起生命的厚重,爱是教育的基础,是教师教育的源泉,有了爱才有教育的生机。尽管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没有爱的教育却是不成功的教育。教师的责任是教书育人,特别是在育人方面应该学会艺术的处理而不是简单粗暴的解决。很多时候幼儿的心理是很敏感的,需要老师细心的呵护。人的一生中都在不断的犯错,在犯错的过程中不断发现不足从而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自己。所以对于幼儿的错误老师应该学会宽容和理解,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过来。惩罚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体罚也应该从幼儿的性格和犯错程度入手,每个幼儿的性格和抗挫能力不同,处理的方式也不一样。就像做衣服一样量身定做才是最合适的。首先,教师要先了解幼儿犯错的原委,问清原由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就处罚幼儿;然后从他们的性格入手,用适合他们性格的方法去教育他们,不能光用打人和体罚,这样不仅违法,而且会对孩子的自尊心造成伤害,也降低了老师的人格。体罚给幼儿的身心带来了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