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人有优先权吗,与普通抵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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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6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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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3:07
一.最高额抵押权人有优先权;
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二.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的区别;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订明以下两项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从性质上说应为期日。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不特定债权,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得自由增减变更。只有在债权额确定以后,最高额抵押权才得以实现,所以决算期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很重要。但决算期的约定与否,并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合同的成立,即使抵押合同中未作约定,最高额抵押权依然存在,当事人得在事后加以约定。因此,决算期一般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必备内容。决算期虽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如果决算期与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日期间隔时间过长,则无疑使抵押物所有人长期受最高额抵押权的约束,对其甚不利,所以,有的国家民法对决算期的约定进行了*。如《日本民法典》第398条之六规定, 最高额抵押权约定的决算期应在抵押权设立之日起5年以内。反之,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决算期距抵押权设定日期过短,如决算期于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后数日即行届至,则这种约定与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意旨是相违背的,可以认定该约定无效,或认定这种抵押权设定行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无效。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立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高额和一定期间。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额得随时增减变动,即使债权一度为零,也不因此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其仍对之后发生的债权发生效力。这就是学者所谓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新陈代谢。 当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时,债权额始得确定,此时的债权以最高额为限度为抵押权所担保。可见,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仅以现在及将来债权为限,而不能回溯至过去的债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3:07
最高额抵押权又称为限定额抵押权,在日本民法中称为根抵当,是为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确定的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抵押权,其担保的债权为将来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最高额抵押权在立法例上,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
《德国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设定抵押权时,得仅规定土地应负担保责任的最高额,而除此以外,则保留债权之确定;其最高额应登入土地登记簿册;债权附有利息者,利息应计入最高额;抵押权虽未在土地登记簿册中载明为保全抵押权者,亦视为保全抵押权;此项债权得依债权转让之一般规定进行转让,债权依规定转让时,其抵押权并不随同转让。"
最高额抵押权之所以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其原因在于最高额抵押权具有普通抵押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其创设的目的在于配合继续*易形态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因而具有生命力。中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也就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促进资金融通,更好地发挥抵押担保的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所需要的资金大都是通过银行借贷而取得的,利用自己的财产去获取银行的信用,融通资金,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抵押权的从属性上具有特殊性
从属性是普通抵押权的重要性。通说认为,抵押权在发生上、处分上和消灭上具有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否具有从属性,学者间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否定说。这种学说又可以称为独立性说,这是绝大多数学者所持的态度,认为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并不一定现实存在,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独立存在,并不随主债权的转让或消灭而转让或消灭。
在抵押权的特定性上具有特殊性
通说认为,抵押权的特定性包括抵押标的物的特定和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特定两个方面,而后者是抵押权特定性的主要表现。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否具有特定性,理论上争议亦很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该说认为,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须特定,不能理解为必在设定抵押权时确定担保具体的债权额,而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能是不受任何*的一切债权。
在抵押权适用范围上具有特殊性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因而,抵押权所担保的对象只能是债权。原则上说,无论何种债权,均可设定抵押权,如不能以金钱计算为标的债权、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金钱债权、以给付代替物为标的的债权、附条件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