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采用非固定价格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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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6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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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13:01
(一) 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 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的数量, 防止心中无数, 盲目成交。
1. 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 在商订具体数量时,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当我们确定向某市场出口时, 应了解该市场的需求量和各地对该市场的供应量, 有效地利用市场供求变化规律, 按国外市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成交量, 以保证我国出口商品能卖得适当的价钱。对我国出口商品的主销市场和常年稳定供货的地区与客商, 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 防止因成交量过少或供应不及时, 而导致国外竞争者乘虚而入, 使我们失去原有市场和客户。
(2 )国内货源供应情况。确定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 应当同国内的生产能力货源供应状况相适应.在有生产能力和货源充沛的情况下, 可适当扩大成交量; 反之, 如货源紧张, 则不宜盲目成交,以免给生产企业和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3 )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在确定出口商品成交数量时, 还应考虑该项商品的市场价格动态。当价格看跌时, 如有货源, 应争取多成交, 快抛售; 价格看涨时, 不宜急于大量成交, 应争取在有利的时机抛售。
(4 )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应与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相适应, 对资信情况不了解的客户和资信欠佳的客户, 不宜轻易签订成交数量较大的合同, 对小客户的成交数量也要适当控制, 对大客户的成交数量过小, 势必缺少吸引力。总之, 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成交量。
2. 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地掌握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 一般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1 )国内的实际需要。在洽购进口商品时, 应根据国内生产建设和市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成交量, 避免盲目进口。
(2 )国内支付能力。确定进口商品数量, 应与国内支付能力相适应, 当外汇充裕而国内又有需要时, 可适当扩大进口商品数量;反之, 如外汇短缺, 而非急需商品, 则应控制进口成交数量, 以免浪费外汇和出现不合理的贸易逆差。
(3 )市场行情变化。在洽购进口商品时, 还应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变化情况确定成交数量, 当市场行情发生对我方有利的变化时,应适当扩大成交数量; 反之, 则应适当控制成交数量。
(二) 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 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比如, 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 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 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 如“ 中国大米1000 公吨, 麻袋装, 以毛作净”。某此商品, 如需要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时, 则数量机动幅度多少, 由谁来掌握这一机动幅度, 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作价, 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此外, 在进出口合同中, 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 about , circa, approximate ) 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 成交数量只是一个约量。因为, 各国和各行业对这类词语的解释不一, 有的理解为2%的伸缩, 也有的理解为5% , 甚至10% 的伸缩, 众说纷纭, 容易引起争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 的增减幅度。鉴于国际上对约数有不同解释, 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履行合同, 某些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的商品, 特别是大宗商品, 可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三) 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 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 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 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 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 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 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 如3% 或5% 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 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数量机动幅度可酌情作出各种不同的规定, 其中一种是只对合同数量规定一个百分比的机动幅度, 而对每批分运的具体幅度不作规定, 在此情况下, 只要卖方交货总量在规定的机动幅度范围内, 就算按合同数量交了货; 另一种是, 除规定合同数量总的机动幅度外, 还规定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 在此情况下, 卖方总的交货量, 就得受上述总机动幅度的约束, 而不能只按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交货, 这就要求卖方根据过去累计的交货量, 计算出最后一批应交的数量。此外, 有的买卖合同, 除规定一个具体的机动幅度(如3% )外, 还规定一个追加的机动幅度( 如2%) , 在此情况下, 总的机动幅度, 应理解为5%。
2. 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 由谁行使这种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呢? 一般来说, 是履行交货的一方, 也就是由卖方选择。但是, 如果涉及海洋运输, 交货量的多少与承载货物的船只的舱容关系非常密切, 在租用船只时, 就得跟船方商定。所以, 在这种情况下, 交货机动幅度一般是由负责安排船只的一方( 如FOB 的买方)选择, 或是干脆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总之, 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 由买方行使, 也可由卖方行使,或由船方行使。因此, 为了明确起见, 最好是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过去, 我国按FOB 条件从国外进口一项大宗商品, 合同规定卖方交货总数和每批装船数量均有5% 的机动幅度, 此项机动幅度都由卖方确定。显然, 此项规定是极不合理的, 今后应当避免。
此外, 当成交某些价格波动剧烈的大宗商品时, 为了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根据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减少装船数量, 也可在机动幅度条款中加订:“ 此项机动幅度只是为了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 才能适用。”
3. 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目前, 对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 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结算, 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是, 数量上的溢短装在一定条件下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按合同价格计价的条件下, 交货时市价下跌, 多装对卖方有利; 但如市价上升,多装却对买方有利。因此, 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 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 也可在合同中规定, 多装或少装的部分, 不按合同价格计价, 而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如双方对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不能达成协议, 则可交由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