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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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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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04:26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精准享受相关*,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01.
减半征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定率核定征收、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减半*。
02.
在哪些申报期享受?
答:个体工商户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预缴和汇算清缴申报时均可享受减半*,预缴申报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03.
享受前要办理优惠备案吗?
答:无需进行备案。个体工商户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即可享受。
04.
如何计算减免税额?
情形一:没有享受其它税收优惠*
1.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0%)
2.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
减免税额=(100万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0%)= (1000000×35%-65500)×(1-50%)=142250
情形二: 同时享受其它税收优惠*
1.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他*减免税额)×(1-50%)
2.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
减免税额=(100万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0%)= 142250
(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情形三:多处取得经营所得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