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受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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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5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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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6:24
凡是个人隐秘事项中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情,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情,不受隐私权保护。
另外,补充:
什么情况下侵犯了隐私权不必负法律责任?
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免责条件
1.新闻报道中隐私内容的材料来自公开记录
公开记录是指由国家机关公开发布的正式文件、通知、判决书、公告,或是其他允许公开发布、引用的材料。这些材料均与社会公众生活有关。由于这些材料已经公开,涉及到某些个人任何隐私的事项也就随之失去了隐秘性,这种强制公开个人隐私的行为是国家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为,是出于国家机关更有利地开展工作的需要。新闻报道引用这种材料进行报道,只要不是添油加醋,任意曲解,就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2.新闻报道中隐私内容的材料来自公开场合
公开场合就是他人也可以随时介入的场合,比如新闻事件现场、赛事直播现场等场合。《新安晚报》2000年11月17日曾报道,成都市某区一对男女青年白天在存车棚存车时发现没有其他人,就长时间地拥抱在一起作不雅观的动作,不巧却被监视器的探头“尽收眼底”。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看车棚人未经*机关批准擅自安装监视设备固然有违法的行为,但存车棚无论是否有人,都不应该视为特定情况下的“私人场合”。因为当事人应该预料到随时都会有其他人来存取车,此种行为只能视为主动放弃隐私。
3.报道隐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凡是个人隐秘事项中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情,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情,不受隐私权保护。作为对抗隐私权的重要主张,公共利益原则,已被广泛地认可,它也符合许多国家立法的本质精神即“利益多数”法则。
隐私权保护范围的伸缩尺度,以当事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程度为标准之一,参与公共事务越多,享有隐私权范围越小;反之,参与公共事务越少,享有隐私权范围越大。**这样的公众人物总是与公共事务密切连为一体,他们的许多私人情况如家庭成员、家庭社会关系、*经历、工作和生活作风、学历等都同他们所承担的职务及其职务行为有直接的关系,公众在评判这些公众人物时就有必要了解对于普通人来说是属于隐私的事项。
参考资料:http://www.yfzs.gov.cn/gb/info/xsll/2004-06/25/0830134763.html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6:24
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首先,新闻传播媒介不应揭发与社会和*生活无关的一般个人的私事。其次,但是如果这种个人的私事涉及或妨碍了社会生活,或者这个人处于*生活之中,那么他个人的活动就不属于不应公开的个人私事,而成为新闻报道的对象。**和其他知名人士即所谓“公众人物”,由于他们的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隐私的范围就比普通人要小。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6:24
在犯法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