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4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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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2 13:12
四川首例“可视锚鱼”案宣判结果:*经审理后认为许洪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判处许洪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没收作案用可视锚鱼设备一套,赔偿渔业资源修复费5487.3元用于增殖放流、生态修复。
8月31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四川省首例利用“可视锚鱼”设备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2月18日晚19时许,被告人许洪在长江水域使用可视锚鱼设备,捕获鲤鱼一条,经称重为4.355千克,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其修复的费用为5487.3元。被告人许洪自愿认罪认罚,许洪在庭审前自愿预缴渔业资源修复费5487.3元。
扩展资料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
可视锚鱼器通过视频观察鱼类,钓钩可以摆放在水底固定位置,其作业方式具备利用尖锐钩刺主动刺挂并捕获鱼类,捕捉对象主要为较大鱼体,捕鱼效率更高,危害更大,造成鱼类严重伤害,是禁止使用的渔具。
非法捕捞行为,直接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应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涉及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不仅要受刑罚惩处,还需要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附带公益诉讼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决心,彰显了修复性现代司法理念。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新闻网-四川首例利用“可视锚鱼”在长江流域非法捕鱼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