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农村办个养殖手续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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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6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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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9 02:02
办理养殖场的程序是:
一、办理入区审批。拟建设规模养殖场占地面积在50到500亩之间的需要办理农事项目入区审批,首先到乡镇、街道选择符合土地性质及规划要求的地块,然后到土地部门及规划部门进行确认,最后动监局将派相关人员到备选地块现场审查防疫条件,符合上述条件后,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到区动监局进行备案完成入区审批。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农事项目入区审核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场区平面图、土地租赁协议。
二、进行养殖场规划建设。入区审批办结后,养殖场可以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并随时向区动监局汇报项目建设进度。
三、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根据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须符合以下条款的规定: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区动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工商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