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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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保险行业的扶持措施主要有政策性引导、法律保障以及一部分资金扶持。
保险行业的优惠政策:
(1)农牧保险免税。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提供农牧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范围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2)保险企业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到期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人身保险,具体包括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所列范围执行。共列有普通人寿险26种;养老年金保险18种;健康保险25种。
此外,各地保险企业根据当地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免征营业税。
(3)对保险企业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4)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免征印花税。
(5)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等。
扩展资料:
保险行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保险市场是买卖保险即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场所。它可以是集中的有形市场,也可以是分散的无形市场。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保险市场是买卖保险即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场所。它可以是集中的有形市场,也可以是分散的无形市场。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按照与投保人有无直接法律关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保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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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工程保证保险相关政策发展梳理(第一期)
2021年,国家和各省市地区相继发布推动工程保证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不断开展国内城市试点工作。根据以往实务经验可见,发展工程保证保险可以为各建设活动主体提供有效风险保障,未来还可探索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筛选、风控管理服务、以完成工程建设本身为最终目的的功能作用,切实推动我国建筑业健康发展。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保险领域从业者理解这一趋势,也便于监管机构驱动创新。
本文就2021年全国工程保证保险主要省市政策进行了梳理,首次梳理,主要聚焦安徽、广东、山东、浙江四省,后续还将对其他省市地区进行全面梳理,敬请期待。
国家政策
一、《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2021年8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文件提出:针对工资保证金的替代形式,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 金融机构签发并已生效的保函或者电子保函,均可以替代相对应的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拒绝接收。
各省市地区政策.
安徽省
《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
2021年6月30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文件提出: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2021年6月7日,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文件提出:本办法所指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单))是指委托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向金融机构发出申请,金融机构以替委托人提供保证为目的,利用数据电文通过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向招标人开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信用担保凭证。
《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6月9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发布《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提出:工资保证金缴存实行银行、保险机构保函担保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银行、保险机构保函方式缴存,开具保证金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6月24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本办法所指的电子投标保函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的电子保函、商业保险公司的电子保单、担保公司电子担保函。
宣城市《关于转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年8月23日,安徽省宣城市住建厅发布《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提出: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四项保证金,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证金原则上优先采用保函方式缴纳。
广东省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4月9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业务采用现金缴存,银行保函、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以下简称“支付保证保险”)具有同等效力。
《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8月4日,中山市司法局发布《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5月28日,广东省江门市住建厅发布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提出:推行第三方担保制度,工资保证金可以现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也可以选择银行保函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方式替代。我市鼓励通过银行保函、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方式代替缴存工资保证金。
《关于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2021年6月15日,汕头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工程款支付担保原则上可以选择: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办理。
《关于推行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的通知》
2021年1月6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推行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的通知》文件提出:现决定在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21年4月9日,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文件提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工程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函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领域推广使用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年 1月1日,肇庆市住建部推行实施《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领域推广使用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请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推广使用工程保证保险。为切实落实为企业减轻负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功能,保障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2021年8月17日,珠海市人社部、住建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文件提出: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山东省
《关于在全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9月1日,山东省住建厅等部门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2021年9月17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文件提出: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结算方式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
2021年2月1日,山东省淄博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推行实施《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工程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现金等形式。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限制或拒绝。
《关于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2021年4月29日,日照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发包人(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中任意一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年5月12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对需要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可自愿选择以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供。鼓励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保险机构,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9月9日,菏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菏泽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
《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暂行规定》
2021年10月27日,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 服务暂行规定》,文件提出:本规定所指电子保函是指,担保机构以替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履行赔付责任保证为目的,利用数据电文通过网络,向投标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信用担保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电子保函、保险公司的电子保单、担保公司电子担保函)。
《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年11月15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凡是能够通过保函、担保或保险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
2021年7月30日,烟台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提出: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承发包活动中,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任一形式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浙江省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年1月29日,浙江省住建厅、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2021年2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文件提出:进一步发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全省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中的枢纽作用,为交易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服务。大力推进工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加快工程担保信息平台建设,推广保证金电子化。
《金华市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2021年11月29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金华市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文件提出:全面实行工程保证保险制度,涉及工程建设的各类保证金,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拒绝企业选择使用保险或保函。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实施信用差异化管理,逐步取消工程咨询服务类企业的履约担保要求。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4:43
分析如下:
1、保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农牧保险免税。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提供农牧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范围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2)保险企业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到期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人身保险,具体包括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所列范围执行。共列有普通人寿险26种;养老年金保险18种;健康保险25种。
此外,各地保险企业根据当地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免征营业税。
(3)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不征收营业税。即其保险业务收入,可以不纳营业税。但境外保险机构以在中国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保险,应视为在中国境内提供保险,其保险业务收入应在中国缴纳营业税。
(4)对保险企业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5)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免征印花税。
(6)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2、投保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获得的保险金收益中“保险赔款”一项可依《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投保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3)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4)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 %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 中列支。各地试点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4%-8% 。
(5)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从成本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
目前,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初级阶段,仍然需要更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扩展资料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保险市场是买卖保险即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场所。它可以是集中的有形市场,也可以是分散的无形市场。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按照与投保人有无直接法律关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行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4:41
国家对保险行业的扶持措施主要有政策性引导、法律保障以及一部分资金扶持。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4:43
1,政策性引导,。
2,法律保障。
3,部分资金扶持。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等。
扩展资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保监会主要职责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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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保险行业的扶持措施主要有政策性引导、法律保障以及一部分资金扶持。
保险行业的优惠政策:
(1)农牧保险免税。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提供农牧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范围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2)保险企业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到期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人身保险,具体包括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所列范围执行。共列有普通人寿险26种;养老年金保险18种;健康保险25种。
此外,各地保险企业根据当地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免征营业税。
(3)对保险企业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4)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免征印花税。
(5)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等。
扩展资料:
保险行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保险市场是买卖保险即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场所。它可以是集中的有形市场,也可以是分散的无形市场。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保险市场是买卖保险即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场所。它可以是集中的有形市场,也可以是分散的无形市场。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按照与投保人有无直接法律关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保险行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4:45
分析如下:
1、保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农牧保险免税。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提供农牧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范围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2)保险企业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到期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人身保险,具体包括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所列范围执行。共列有普通人寿险26种;养老年金保险18种;健康保险25种。
此外,各地保险企业根据当地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免征营业税。
(3)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不征收营业税。即其保险业务收入,可以不纳营业税。但境外保险机构以在中国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保险,应视为在中国境内提供保险,其保险业务收入应在中国缴纳营业税。
(4)对保险企业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5)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免征印花税。
(6)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2、投保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获得的保险金收益中“保险赔款”一项可依《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投保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3)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4)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 %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 中列支。各地试点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4%-8% 。
(5)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从成本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
目前,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初级阶段,仍然需要更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扩展资料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保险市场是买卖保险即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场所。它可以是集中的有形市场,也可以是分散的无形市场。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按照与投保人有无直接法律关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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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工程保证保险相关政策发展梳理(第一期)
2021年,国家和各省市地区相继发布推动工程保证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不断开展国内城市试点工作。根据以往实务经验可见,发展工程保证保险可以为各建设活动主体提供有效风险保障,未来还可探索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筛选、风控管理服务、以完成工程建设本身为最终目的的功能作用,切实推动我国建筑业健康发展。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保险领域从业者理解这一趋势,也便于监管机构驱动创新。
本文就2021年全国工程保证保险主要省市政策进行了梳理,首次梳理,主要聚焦安徽、广东、山东、浙江四省,后续还将对其他省市地区进行全面梳理,敬请期待。
国家政策
一、《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2021年8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文件提出:针对工资保证金的替代形式,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 金融机构签发并已生效的保函或者电子保函,均可以替代相对应的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拒绝接收。
各省市地区政策.
安徽省
《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
2021年6月30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文件提出: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2021年6月7日,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文件提出:本办法所指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单))是指委托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向金融机构发出申请,金融机构以替委托人提供保证为目的,利用数据电文通过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向招标人开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信用担保凭证。
《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6月9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发布《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提出:工资保证金缴存实行银行、保险机构保函担保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银行、保险机构保函方式缴存,开具保证金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6月24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本办法所指的电子投标保函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的电子保函、商业保险公司的电子保单、担保公司电子担保函。
宣城市《关于转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年8月23日,安徽省宣城市住建厅发布《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提出: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四项保证金,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证金原则上优先采用保函方式缴纳。
广东省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4月9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业务采用现金缴存,银行保函、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以下简称“支付保证保险”)具有同等效力。
《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8月4日,中山市司法局发布《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5月28日,广东省江门市住建厅发布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提出:推行第三方担保制度,工资保证金可以现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也可以选择银行保函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方式替代。我市鼓励通过银行保函、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方式代替缴存工资保证金。
《关于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2021年6月15日,汕头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工程款支付担保原则上可以选择: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办理。
《关于推行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的通知》
2021年1月6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推行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的通知》文件提出:现决定在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21年4月9日,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文件提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工程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函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领域推广使用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年 1月1日,肇庆市住建部推行实施《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领域推广使用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请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推广使用工程保证保险。为切实落实为企业减轻负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功能,保障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2021年8月17日,珠海市人社部、住建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文件提出: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山东省
《关于在全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9月1日,山东省住建厅等部门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2021年9月17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文件提出: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结算方式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
2021年2月1日,山东省淄博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推行实施《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工程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现金等形式。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限制或拒绝。
《关于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2021年4月29日,日照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发包人(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中任意一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年5月12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对需要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可自愿选择以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供。鼓励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保险机构,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9月9日,菏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菏泽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
《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暂行规定》
2021年10月27日,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 服务暂行规定》,文件提出:本规定所指电子保函是指,担保机构以替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履行赔付责任保证为目的,利用数据电文通过网络,向投标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信用担保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电子保函、保险公司的电子保单、担保公司电子担保函)。
《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年11月15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凡是能够通过保函、担保或保险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
2021年7月30日,烟台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提出: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承发包活动中,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任一形式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浙江省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年1月29日,浙江省住建厅、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2021年2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文件提出:进一步发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全省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中的枢纽作用,为交易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服务。大力推进工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加快工程担保信息平台建设,推广保证金电子化。
《金华市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2021年11月29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金华市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文件提出:全面实行工程保证保险制度,涉及工程建设的各类保证金,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拒绝企业选择使用保险或保函。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实施信用差异化管理,逐步取消工程咨询服务类企业的履约担保要求。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4:38
1,政策性引导,。
2,法律保障。
3,部分资金扶持。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等。
扩展资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保监会主要职责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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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保险行业的扶持措施主要有政策性引导、法律保障以及一部分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