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将“检察人员”称作“检察干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9 03:59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5:05
检察人员不应称作“干警” 应规范使用称谓
当今,许多有关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新闻报道及文件中,称呼检察官的词语仍在沿用“干警”一词,一些地方还笼统地将检察官都称为“干警”,笔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用词用语的不规范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水平,亟需规范更正。
检察官称谓的来源
据笔者调研,我国检察官的称谓最早见于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规定国家设置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并对人民*的职权、组织、活动原则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据此,全国各级人民*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在这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就称呼“检察官”。当时的《人民*组织法》虽然采用了“检察官”名称,但是“干警”仍在最高人民*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
“干警”称谓有强烈倾向性
长期以来,检察官在我国都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形象而出现的。“干警”一词,不仅现在一些检察官在相互使用,即使在最高人民*以及地方各级人民*的各类书面文件中,也屡见不鲜。
“干警”一词,本源有二:一为来源于*机关,是*干部与*的统称;二为来源于*干警的统称,是民政干部、公检法的干部与*的合称。
“干警”一词用到检察官身上,可以牵强地理解为干部和法警的统称,但这中间,却找不到检察官的影子,根本无法反映检察官的本质特征。而且“干警”称谓,军警化色彩浓厚,有着极强烈的倾向性,与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法律地位根本不相对应,而且“干警”中,既包括*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包括法警中的警官,这种多年沿袭下来的范畴其实含义混乱。因此,“干警”一词根本不适用于描述检察官。
称检察官为“干警”不利于公正执法
检察官的“干警”称谓,抹杀了检察官工作的特殊性,无法给检察官一个公正的准确定位,也从概念上使检察官无法找到自身的明确坐标,进而容易使其失去应有的公平与公正。
赋予检察官“干警”的称号,还体现在抹杀了检察机关、检察官的司法属性,把检察机关、检察官当作行政人员对待的思想。因为我国的“干部”就是约定俗成的对公务行政人员的称呼,可是如果检察官同时也是“干警”,检察官无疑也成为行政机构中的一员了,这样一来,检察官和法官都是“干警”,成了一家人,难以避免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群众就会出现不明白、不理解、不知所以然的现象,偏袒、倾向由法官和检察官组成的控方的现象发生,由此所办理的案件也无法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而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检察官作为行政机构的一个职能部门的行政人员身份出现的话,那么他就有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身份之嫌,其审判结论的公正性同样令人怀疑。
尽管我们不能简单从检察官的“干警”称谓上推断出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性不强,但这种称谓还是会影响人们对检察官角色的理解及定位。同样的,在*系统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检察官的称谓将日趋规范
可喜的是,大家逐步意识到了这一问题。“检察干警”的称谓逐渐为“检察人员”所取代,检察用词将逐步走向规范。
笔者发现,在今年初肖杨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工作报告》中,已经没有出现 “干警”一词。在最近几年的最高人民*工作报告中,检察“干警”的称谓也在减少,而“检察人员”的称呼在增多,特别是今年以来,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所作的多次讲话中,均未使用“检察干警”一词,而是一律使用“检察人员”。
在当前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高检院*部编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一书中间,凡涉及的称呼均为“检察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出现“检察干警”词句(如:97页第二段、153页第二、四段)。
例一, 2006年2月24日,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检察人员”一词11次,而没有使用“检察干警”一词。
例二,2006年4月26日,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检察人员”一词18次,而没有使用“检察干警”一词。
我们相信检察机关通过连续多年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这一不规范现象将越来越少,最终将逐步走向规范。
用语建议
1、将“检察干警”称作“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等;
2、区分不同场合将“检察干警”称作“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助理检察官”、“法警”、“*员”等;
3、将“全体检察干警”、“广大检察干警”称作“全体检察人员”、“广大检察人员”等等,以此类推。
以上建议,为即兴思考浅见,难免存在不当甚至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6:23
检察人员不应称作“干警” 应规范使用称谓
当今,许多有关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新闻报道及文件中,称呼检察官的词语仍在沿用“干警”一词,一些地方还笼统地将检察官都称为“干警”,笔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用词用语的不规范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水平,亟需规范更正。
检察官称谓的来源
据笔者调研,我国检察官的称谓最早见于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规定国家设置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并对人民*的职权、组织、活动原则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据此,全国各级人民*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在这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就称呼“检察官”。当时的《人民*组织法》虽然采用了“检察官”名称,但是“干警”仍在最高人民*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
“干警”称谓有强烈倾向性
长期以来,检察官在我国都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形象而出现的。“干警”一词,不仅现在一些检察官在相互使用,即使在最高人民*以及地方各级人民*的各类书面文件中,也屡见不鲜。
“干警”一词,本源有二:一为来源于*机关,是*干部与*的统称;二为来源于*干警的统称,是民政干部、公检法的干部与*的合称。
“干警”一词用到检察官身上,可以牵强地理解为干部和法警的统称,但这中间,却找不到检察官的影子,根本无法反映检察官的本质特征。而且“干警”称谓,军警化色彩浓厚,有着极强烈的倾向性,与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法律地位根本不相对应,而且“干警”中,既包括*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包括法警中的警官,这种多年沿袭下来的范畴其实含义混乱。因此,“干警”一词根本不适用于描述检察官。
称检察官为“干警”不利于公正执法
检察官的“干警”称谓,抹杀了检察官工作的特殊性,无法给检察官一个公正的准确定位,也从概念上使检察官无法找到自身的明确坐标,进而容易使其失去应有的公平与公正。
赋予检察官“干警”的称号,还体现在抹杀了检察机关、检察官的司法属性,把检察机关、检察官当作行政人员对待的思想。因为我国的“干部”就是约定俗成的对公务行政人员的称呼,可是如果检察官同时也是“干警”,检察官无疑也成为行政机构中的一员了,这样一来,检察官和法官都是“干警”,成了一家人,难以避免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群众就会出现不明白、不理解、不知所以然的现象,偏袒、倾向由法官和检察官组成的控方的现象发生,由此所办理的案件也无法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而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检察官作为行政机构的一个职能部门的行政人员身份出现的话,那么他就有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身份之嫌,其审判结论的公正性同样令人怀疑。
尽管我们不能简单从检察官的“干警”称谓上推断出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性不强,但这种称谓还是会影响人们对检察官角色的理解及定位。同样的,在*系统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检察官的称谓将日趋规范
可喜的是,大家逐步意识到了这一问题。“检察干警”的称谓逐渐为“检察人员”所取代,检察用词将逐步走向规范。
笔者发现,在今年初肖杨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工作报告》中,已经没有出现 “干警”一词。在最近几年的最高人民*工作报告中,检察“干警”的称谓也在减少,而“检察人员”的称呼在增多,特别是今年以来,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所作的多次讲话中,均未使用“检察干警”一词,而是一律使用“检察人员”。
在当前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高检院*部编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一书中间,凡涉及的称呼均为“检察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出现“检察干警”词句(如:97页第二段、153页第二、四段)。
例一, 2006年2月24日,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检察人员”一词11次,而没有使用“检察干警”一词。
例二,2006年4月26日,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检察人员”一词18次,而没有使用“检察干警”一词。
我们相信检察机关通过连续多年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这一不规范现象将越来越少,最终将逐步走向规范。
用语建议
1、将“检察干警”称作“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等;
2、区分不同场合将“检察干警”称作“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助理检察官”、“法警”、“*员”等;
3、将“全体检察干警”、“广大检察干警”称作“全体检察人员”、“广大检察人员”等等,以此类推。
以上建议,为即兴思考浅见,难免存在不当甚至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参考资料:于家欣:《检察人员不应称作“干警”》,《山东检察》2006年第9期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7:58
检察人员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