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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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04:28
某炮厂于2000年迁至某工业区西北角,由于炮厂的安全要求较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直在对此厂加强安全宣传和检查。2014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企业安全时发现某面粉厂迁至离炮厂100米的厂房内,但暂时没有大范围的加工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面粉厂迁至此地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可能生产面粉的时候遇到炮仗的火花就会引起爆炸,将会造成炮厂和面粉厂巨大的灾难。于是立即通知供电厂停止对面粉厂的供电,使其暂停生产。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样强制断电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企业在生产时要抓好“安全生产第一”的宗旨。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避免发生不能挽回的损失。《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所以本案中针对面粉厂这种危险的迁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有权利强制其断电。而面粉厂本身也是应该意识到这种重大安全隐患的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安全工作是企业永恒的主题,要确保安全生产,抓好安全管理。要始终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早发现,早处理。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问题后,务必积极予以配合,让企业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