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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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7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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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9 22:04
朋友,你在此提出了《道法》第76条的修改问题,关注了关于在交通事故中如何划责的问题。可能主要是对76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修改的感触吧。道法的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的全文如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确实在交通实践中,对于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只要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都是由机动车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就是在非机动车,行人存有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时,也要给机动车方定一责任。这只能是社会进步和表现,也是尊重*和生命的体现,更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尽管如此,我想要修改这一条款,还须慎重一些为好。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9 22:05
同意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