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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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2 19:55
(一)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是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往往进行放火、爆炸、暗杀、绑架人质、空中劫持、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海上航行安全、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及生化武器等恐怖犯罪活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其他参加*的行为。所谓“*”是指三人以上为了长期、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一种。
(三)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对组织、领导、参加*的人来说,完全明知他们所进行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属国际性犯罪,我国已加入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对本罪在刑事管辖上采取了普遍管辖原则。因此,无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还是无国籍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上述四个主客观方面的特征,缺一就不能构成。这也是认定组织、领导、参加*行为的罪与非罪及区别于其他罪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