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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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12:17
法律分析:给*的陈述书包括:姓名、陈述事项、事实理由、时间、落款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审人民*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第二百七十五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或者原判人民*处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