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是不是税收强制措施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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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7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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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2 17:19
不是强制措施的必须前置程序。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①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包括:(1)税款的强制征收;(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款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
首先,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