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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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18:36
自劳动法实施,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合同期限的不同,享有平等的权利。
劳动部*
《<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覆函》
劳办发〔1996〕238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渝劳发〔1996〕51号)收悉。经研究,函覆如下: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
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按劳动关系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把工作包给职工的,职工雇人 的,应当视为单位雇工。 但单位把活包给了几个职工,而其中一名职工身亡,应当认定为工亡,因为只是以承包的方式计算工资,并没有影响到双方的劳动关系。 无论死亡原因是突发疾病,还是工作中意外伤害,都是工伤认定范围。 既然是工亡,当然由广告公司承担责任。 当然,承包人也应当以其承包所得为上限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死者本人。 而宾馆如果在事故中有民事责任,那是广告公司与宾馆的事了,与死者无关。
1、“临时工工伤是按正式工赔偿标准赔偿吗?”:是,毫无疑问。
2、临时工是在以前计划经济年代的用语,在《劳动法》实施后就已经没有这个概念了:不管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都转变成了合同用工方式。
3、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可能在人们眼里就是临时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其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同样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4、所以:要《劳动法》实施之后,临时工的待遇与正式工没有区别,受到工伤时的赔偿标准也应与正式工完全相同。
工伤期间,公司只发基本工资,其他一律没有
你好,雇员在从事雇主安排的事务时受伤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一般包括以下专案:
受害人受伤未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临时工与正式合同工都享有相同的权力,应当足额按规发放工资,应当及时缴纳社保,发生工伤的,单位应申请工伤认定,通过工伤保险进行报销,没交保险的单位赔偿。
若赔偿款较少的话,可以与单位摆明法律,索要赔偿。若赔偿款较多的话,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你父亲的情况确实已经超过了申报工伤的年龄,现在可以直接走雇主责任的索赔途径,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在雇主方已经先行承担了医药费,下面如果发生二次手术费用,以及伤残赔偿金等费用,仍然可以向单位索赔。
属于工伤的是可以办理工伤保险的。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
工伤办理程式:
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覆下达后,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络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覆、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
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宣告死亡的宣判书;
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
赔偿标准: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
工伤八级“5.9.2.24”是指适用的鉴定标准的具体条款,应为5.8.2.24。
工伤职工鉴定为八级,鉴定结论书中标注的5.8.2.24,是指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8八级”“5.8.2九级条款系列”“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规定,评定为八级伤残。
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8)面部烧伤植皮≥1/5;
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1)全身瘢痕面积≥20%;
12)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3)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
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5)急性放射面板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面板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6)放射性面板溃疡经久不愈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9)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30)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31)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3)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跟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4)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5)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6)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37)牙槽骨损伤长度≥150px,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8)舌缺损<舌的1/3;
39)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4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41)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2)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3)肺段切除术;
44)支气管成形术;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7)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8)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9)肺功能轻度损伤;
50)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肠部分切除;
53)结肠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9)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副*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术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者;
64)一侧肾上腙缺损;
65)单侧输卵管切除;
66)单侧卵巢切除;
67)女性单侧 *** 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