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还贷 违反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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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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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8 16:51
是不违法。以贷还贷属于民事行为,所以并不违法,也没有违反规定,国家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禁止,不过在实际生活中,以贷还贷的危害非常大。
越来越多的人采用网贷的形式来解决资金问题,而这些网贷往往不合法,存在砍头息、高利贷的情况。借款人在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会选择以贷还贷来持续,从而越滚越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拓展资料:
“以贷还贷”合同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借新还旧不通知新保证人,保证人免责的风险。
业务实践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前所述保证合同存在三种情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办理借新还旧业务中,第三种情形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新贷款合同若更换或增加了新的保证人。
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就必须履行对保证人的通知义务,在通知中明确告知保证人新贷款的使用用途是偿还旧贷款。否则,保证人将以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欺诈为由,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二)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在借新还旧时抵押无效的风险
借新还旧的抵押若属事后抵押性质,其效力则容易出现争议。产生争议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消该抵押行为”。
“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在客观上给*处理纠纷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申请追回财产。”
(三)有财产担保的贷款借新还旧时抵押无效的风险
某些银行逆程序操作,即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签署借款合同,不仅正常情况下发放贷款这样操作,在有财产担保的贷款借新还旧时也是如此。
还有的银行在办理有抵押担保的借新还旧手续时,认为前一贷款已经有了登记手续,因此,只重签借款合同不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对抵押登记手续不作变更。
(四)借新还旧时银行划款会计手续不合规带来的法律风险。
以新贷偿还旧贷,银行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规定划转款项,即新发放贷款先进入借款人帐户,然后由借款人出具转帐支票清偿到期贷款,严禁无借款人划款手续的前提下由银行直接扣收。
这样做既坚持了“谁的款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银行结算原则,也能避免一旦银行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时,借款人以强行划款为由向银行提起侵权的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