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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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2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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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0 02:1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3种情况: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立案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0 02:13
本罪与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利用计算机犯罪作案动机多种多样,有盗用、伪造客户网上支付账户的犯罪;电子商务诈骗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侵入电子商务认证机构、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恶意攻击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虚假认证犯罪;网络*、网络*、洗钱、盗窃银行、操纵股市等。
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基本上都可以利用网络来实施。
按照《刑法》第287条之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不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因此,应认真考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明析破坏行为是否构成实施其他犯罪的手段,对于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其他犯罪同时又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坏的,以结果行为吸收手段行为,对其结果行为进行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