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厂房消防电源负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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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2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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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2 22:37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
3
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负荷供电;
4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