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变卖与拍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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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2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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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5 06:58
*变卖与拍卖的区别具体如下:
1、程序不同。 *拍卖必须先出公告,并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变卖则无此规定;
2、期限不同。*拍卖从对物品的公告和拍卖的时间,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而变卖则不受时间的*;
3、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不同。*拍卖时须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估价,确定底价,然后通过竞价,确定拍卖标的价值。而变卖则无此程序;
4、形式不同。*拍卖采取公开的形式,以竞争的方式当场成交,而变卖则可直接交商业部门收购或代为出售;
5、标的范围不同。*拍卖的财产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既适用于一般的财产,也适用于特殊价值的财产。因此在强制拍卖中,拍卖的范围比变卖更广,其地位也比变卖更重要;
6、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执行的范围不同。凡拍卖的物品,在拍卖之前须对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债务人或所有人随意处分,另一方面也便于实施拍卖。而变卖的范围更广一些,不仅包括查封、扣押的财产,也包括未经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