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得证据是否应当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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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1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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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3 12:12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质证应当充分展示当事人所举征据。如对物证,必须交当事人当庭辨认;出示书证,应当尽可能出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而提供复制件的,应当说明复制件的真实合法性;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的副本或复印件应交送各方当事人;对*调查取得的证据,也应由法庭宣读,由当事人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