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22:18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1 00:00
没有作废,只是里面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部分不再执行了,转为执行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关于申报范围还是按照56号令进行辨识。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1 00:01
*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三、(一)适用范围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1 00:02
你说的是56号文吧,我在刚参加了一个评审会,专家提了一下,说以后可以不用按56号文辨识了,只是回来后我问了公司里面的技术负责人,他说没听说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