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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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05:23
使用权房屋是不可以继承的,被继承人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但是被继承人去世后,与其共同生活一年以上的近亲属,可以要求变更承租人,继续履行原公房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使用权房俗称公房。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所有。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购房和上市交易。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05:23
使用权房的继承和商品房的继承手续不一样,且使用权房不能直接继承。使用权房通常可以通过以下的2种方法继承:
1、父辈或祖辈在过世前,先按*买下使用权房,变成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属于私有财产,在死者过世后,就可让其子女或亲属继承;
2、死者的孩子或亲属,和房管局协商一致,变更公房承租人,买下该房屋。
使用权房注意事项:
1、在购买使用权房时一定要问清产权归属,在过户时应当要求公房的原承租人亲自到房地局交易大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修改户主姓名,不得委托办理。另外由于使用权房的“房本”没有防伪标志,即使正规租赁合同的盖章也特别简单,因此购房者应与原单位确认,以防“房本”造假。
2、房屋置换合同签订以后,现任房主将拥有原房主对使用权房拥有的权利,意味着如果房产置换后使用权房拆迁,新房主将成为补偿款的受益人。因此房产置换前,新老房主、尤其是老房主要考虑清楚是否已经放弃未来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以防日后追悔莫及。
3、使用权的房子按使用面积计算,客户一定要对照房本的面积来计算。一般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为建筑面积,但是使用权的房子一般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在具体交易的时候可以进行实际测量。
4、不论购买还是置换使用权房,都一定要核实清楚之前的各项费用,如房租(物业费)、供暖费等是否缴交清楚,以免日后出现纠纷。
5、购买使用权房要更加注意防范资金风险。因为产权关系相比更复杂,权属能否转移也留有更多的潜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05:24
使用权房的继承和商品房的继承手续不一样,且使用权房不能直接继承。使用权房通常可以通过以下的2种方法继承:
1、父辈或祖辈在过世前,先按*买下使用权房,变成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属于私有财产,在死者过世后,就可让其子女或亲属继承;
2、死者的孩子或亲属,和房管局协商一致,变更公房承租人,买下该房屋。
房子使用权就是指对房屋的实际使用权利,并不说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对房屋有使用权,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契约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权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05:24
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下的产物,俗称公房。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过这项使用权是从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入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
公房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目前对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
1、是依据继承法,继承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继承人,而公房非死者的财产故不能继承;
2、是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赁关系消灭,再与何人建立租赁关系是房产公司(产权部门)基于其房屋权实现权权能的活动,他人无权干涉;
3、是公房使用权作为附着相应价值的财产权,可以继承,第三种观点虽缺失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根据,却有立足于公房使用权历史与现实,有利于维护现存权利体系的优点。
使用权房子继承有何规定
使用权没有继承依据,只有再公房承租权的一些规定,与死者共同居住满2年,无房居住的,可以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下面以实际案例来解析一下关于这方面的案件判定,人民*受理公有房屋使用权继承案:
李某是我市某事业单位职工,单位分配一套65平方米的国有产权的公有房屋,周女士再婚,当时李某之子李小明(化名)及周女士之女王丽(化名)均未成年,由二人抚养*,现在二人均已成家且在外有房居住,李某因突发脑梗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的父母及其子李小明要求对该房屋进行继承,周女士提出现住房没有权,只有使用权,不能继承,同时自已作为共同居住人在该房屋已经居住了多年,在李某去世后,是新的承租人,现在的房子的使用权应该是她的了。
人民*经审理后认为:公房使用权具有独立的财产性质。目前,公房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是由单位分配,另有部分城市居民私有拆迁安置,前者是私房权的转化,后者则是依据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特定历史条件的福利制度,两者均涵盖了部分权的属性。
从现实公房使用权的现状考察,公房使用权现有权能几乎涵盖了传统民法权的四项权能,公有房屋使用权人可以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且出租获得租金利益,可以参与房改,虽然不能直接处分,但在遇有拆迁时可以获得80%的补偿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05:25
使用权房不能直接继承。但是,通过间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两条途径可以实现使用权房的间接继承,如下:
一、父辈或祖辈在过世前,先按照*将使用权房买下,变成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属于私有财产,在死者过世后,即可由其子女或亲属继承。
二、死者的子女或亲属与房管局协商一致,变更公房承租人,然后将该房屋买下。
按照第二种方法操作时,通常要求在该房屋内有户口或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具体而言,以下两种人可以成为新承租人:
(一)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二)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资料扩展
房子使用权就是指对房屋的实际使用权利,并不说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对房屋有使用权,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契约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权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