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未招标是否违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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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2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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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11:00
是,已经明令禁止第一条
为规范*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购买服务管理。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
*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采购法律、行*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采购法律、行*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