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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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01:12
现实困惑
2007年8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期为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将自己的三间平房出租给甲一家居住,甲按年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甲先支付乙1年的租金。2008年7月,因当地雨水比较频繁,导致甲租住的三间房中的一间漏雨。甲要求乙修理遭到拒绝,后甲只好自己请人维修。甲为此支付修理费1000元。那么,甲为修理房屋支付的1000元应由谁承担呢?
律师答疑
该笔维修费应由乙承担。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因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但维修费用应该由出租人承担。本案中甲与乙既然签订了合法的租赁合同,双方都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房屋在遭雨水导致漏雨后,乙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乙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后甲在要求乙对房屋进行维修时遭拒,才自行请人修理。因此,甲为维修房屋支付的费用应当由乙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法理荟萃
出租人不履行修缮义务构成债务的不履行,为避免承租人损失继续扩大,法律赋予承租人自行修复及追索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