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01:36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23:58
1、这两者的界限在实务中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争议: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23:58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非法转让矿业权包括四种情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直接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其中,以承包方式将采矿权转让给别人,是借用了这种形式,以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行为。目前矿山企业承包,主要是经营承包和劳务承包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的行为范围和行为对象与采矿权的权利范围和权利对象相同。然而,获得利益的方式却是不同的。不论是经营承包还是劳务承包,承包人的利益是通过完成承包任务后从发包方那儿取得劳动报酬,而不对采出的矿产品享有占有、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承包和以承包的方式转让采矿权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承包人或者所谓的承包人是否要获取采出的矿产品。实践中,许多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每采出一吨矿产品,发包方就给承包人多少钱,这说明承包人不是要获取采出的矿产品。这种约定符合承包的要件,应当是允许的。然而,也有许多所谓的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每采出一吨矿产品,承包人就给发包人交多少钱,然后就可以在其矿区范围内采矿。这种约定,不论是先交钱还是后交钱,其实质都是拿钱买采矿的权利,其目的就是要从采矿行为中获取矿产品。因此。凡是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约定承包人对采出的矿产品享有占有、处分和收益的所谓承包,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采矿权。应当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曲规定予以行致处罚。(完)【作者】:网友 【编辑】:admin [信息来源]: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对外服务事项办事须知 下一篇:律师:关于探矿权转让的问答 相关信息点击:TOP查看相关评论 [已有评论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