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带来的影响申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5:04
我来回答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0 06:33
《电子商务法》实施带来的影响
深入了解电子商务法带来的形势变化,分析电子商务法对*监管、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对加快推动企业做好相关合规工作、提高*和企业对该法律的贯彻和落实都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法》实施带来新变化
(一)电子商务服务更加规范
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首次该法明确了电子商务不仅监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的行为,还监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此网约车、外卖、旅游、家政等各种网络平台提供服务,也都属于电子商务法所管辖范围。对于这些网络服务平台而言,不仅要接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规章约束,还要接受电子商务法的监管,服务在双重监管下会变得更加规范。另外,考虑到某些服务行业的特殊性,该法律同时明确了金融类产品和服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管辖范围。
(二)电子商务经营将更加公开透明
电子商务法从两方面措施入手让国家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有了更加全面了解。一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履行纳税义务,使得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有效地支撑国家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二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当信息发生变更时要求经营者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该措施使得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息有了更加全面了解,经营者的合法性得到进一步认可。
(三)不诚信经营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电子商务法从多个方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诚信经营提出了相应要求。一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条款使得传统的刷单、诱导好评等较为普遍的不诚信经营行为都将会得到法律严格管制。二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该条款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消费者的评价权,堵住了不诚信企业企图通过平台删除用户真实评价的监管漏洞,用户评论重要性被进一步提高。
(四)电商平台对数据利用更加规范
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之外,还提出了额外特殊要求。一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该条款规范了平台利用个人数据做精准广告营销行为,保障了消费者对商品自由选择的权利。二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该条款规范了平台对个人数据控制行为,保障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查询、删除和销毁等权益,与欧盟对个人信息数据保护进一步接轨。
(五)垄断竞争将会得到逐步遏制
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竞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最近两年发生的大型平台之间为了争夺用户采取“二选一”要求或者补贴等行为都涉嫌违犯电子商务法。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发改、工商、商务等三部门反垄断职能的有效整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未来国家在互联网领域反垄断能力将会大大加强。
《电子商务法》实施带来的影响
(一)海量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征收问题
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履行纳税义务,由于大量电子商务C2C平台上卖家都属于个体销售者,很多之前都未做过工商和税务登记。这些个体销售群体具有数量庞大、经营规模小、执业范围广、变化频繁、流动性强等特点,针对这些销售群体采用传统的线下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注册登记以及税务缴纳方式,从短期来看,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一时间将无法应对海量个人销售者登记需求,从长期来看,由于个体销售者跟企业有很大不同,进出非常频繁,采用线下模式无法实现对个体销售者市场登记和税务征收的高效管理。
(二)企业竞价排名等部分商业模式受阻
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时,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要求显著标明“广告”的做法,对通过竞价排名方式从背后诱导消费者的行为将会严重受挫,竞价排名模式用户转化率将会带来严峻考验。随着电子商务法的深入实施以及网络消费者认知水平的提高,竞价排名模式将会变得更加规范,通过竞价排名诱导消费者选择、谋取商业暴力的时代将会一去不复返。
(三)监管机构监管模式跟不上法律监管新要求
电子商务法从多个方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为做了相应约束,提出了许多具有约束性条款,但相对于目前*的监管执法手段来讲,按照电子商务法要求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执法,网络平台具有用户海量、跨越时空、即时变化等特点,要实现事中有效监管,目前*执法手段和技术支撑能力显然是难以跟上的。比如针对营业执照公示要求,如果平台没有针对经营入驻者在营业执照公示方面的严格治理机制,*也没有采用数字化和网络化手段进行在线监管,不公示企业营业执照或当营业执照信息发生变更,都将无法及时发现。另外,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个人信息收集、精准营销等方面法律要求,如果监管部门没有有效的技术支撑手段,也将难以实现有效深入监管,实现违法必究难度比较大。
对策建议
(一)敦促企业根据电子商务法做合规运行
为了让企业深入了解电子商务法内容,确保法律正式实施能够合规运行,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大电子商务法普法宣传,尤其是针对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各级法制部门要举办形式多样的宣贯会和培训会,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其加深对电子商务法的认识和理解,根据法律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企业经营策略。二是针对大型电商平台,要定期举办电子商务法交流会,密切跟踪大型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合规性方面的推进进展和面临问题,及时商讨研究对策。三是充分发挥好各级电子商务协会和联盟在电子商务法普法宣传方面的作用,利用好协会和联盟平台,组织行业、法律等方面专家深入企业内部进行普法宣传和合规指导,确保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后能够平稳运行。
(二)加快推进电子工商注册和税务征收等工作
面对海量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征收,市场监管和税务征收部门需要推进服务模式的变革创新,为此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快推进电子化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注册,完善工商登记注册系统和大型电商平台系统对接机制,实现对电子商务平台大规模、批量化、即时化工商注册登记和销户。二是加快推进电子化税务征收,完善金税系统和大型电商平台系统对接机制,实现电商平台对海量平台入驻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缴纳的代扣。三是依托电子化工商注册和税务征收系统,完善电子商务运行统计体系,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和数据采集模式,加强数据交叉比对、关联挖掘和趋势预判,提高对经济运行、社会发展、民生服务、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度分析和预测能力。
(三)鼓励企业在合规条件下开展业务创新和竞争
当前《电子商务法》既是一部监管法,又是一部促进法,在合规合法条件下,鼓励企业推进业务创新至关重要,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敦促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时,严格遵守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相关法律、行*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利用个人信息做大数据杀熟、非合理推荐、个人信息过度挖掘等违背商业道德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鼓励大型电子商务企业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开展公平、有序市场竞争,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竞争,支持行业创新发展。三是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推动业务创新的同时,同步完善平台运行规则,健全平台治理机制,构建良性持续健康发展平台生态圈。
(四)推动监管机构监管治理手段和模式创新
《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不仅对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对*治理带来新的挑战,为了提高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治理能力,更好落实《电子商务法》执法,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适应网络市场监管需求,加快理顺网络市场监管*和机制,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和合作模式,明确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协同联动治理模式。二是加快构建国家统一的电子商务监管治理平台,加强与重要电子商务平台的系统对接,推进数字化、网络化和平台化监管,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协同联动监管能力。三是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监管治理平台中的应用,推进数据自动采集、数据关联比、智能化监管,提高自动感知、深度治理、智能监管、信息溯源等能力。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0 07:51
影响包括积极和消极影响一件事从不同主体的不同角度来看,影响是不同的,有利有弊,有积极有消极。特别是,不要因为它是法律,就认为一定只有积极影响,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比如,给定资料中对于营业执照的影响表述就是有利有弊。其次这道题资料表述的内在逻辑故意被打碎了比如资料开头就说了杰克马的观点,然后又引述了学者的观点,你注意学者的观点不仅重复了杰克马的观点,又提出了新观点。有法学教授提出,现有的法律资源已经足以抑制电商领域中的恶意行为,《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会造成执法、司法的混乱重叠,增加管理成本,对电商本身也有阻碍作用。你能看出这里是两个观点么?然后,资料对杰克马的观点予以事实上的论证,又对于学者的第一个观点-“执法问题”-有意避而不谈。而学者的第一个观点-“执法问题”--则是在谈税收的过程中间接地表述出来,这个部分非常难,表面上看,它是讲的执法对象和渠道问题,但是本质上是对-“执法问题”--的展开论证。所以整个资料就是这样提出一个观点,然后不谈,再提出一个观点,然后和第一个观点结合在一起谈,环环相扣,彼此掺杂。你会觉得好像有很多事情,又好像都是一个事情,非常考验你的准确理解能力。还有就是,资料故意旁敲侧击绕圈子误导你比如对电商要怎么收税?这是继营业执照后最受人们关注的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们担心税收加大自己的经营成本,吃瓜群众们则担心以后买买买是不是要加税。你有没有看懂这段文字的玄机?它前面说的是怎么收,后面说的是会不会增加,这就直接偷换了概念。你注意,正常的逻辑是先决定收不收,如果收,然后再讨论怎么收。但是这段资料的设定则是,前面它直接跳过了要不要增加,直接谈怎么收,而后面却谈的是是不是要收|增加。你以为它谈的是要不要收,但实际上它第一句话就间接地表明,一定要收,只是怎么收的问题。这心机,这暗坑,你看懂了么?另外,资料最后一段故意把个人代购,跨境电商和实体店放在一起说,用两两对比的论证方式绕圈子。简单地说,就是先个人代购和跨境电商比,然后跨境电商和实体店,最后谁升高了,谁没有变化?兜了非常大一个圈子,摆明了就是想故意把你绕晕,你有没有看懂?希望大家能够注意到难点,精准突破,加油。参*要求经营者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增加了部分经营者的经营成本,但同时提升了电商进入门槛,使得合法经营者获得了更多发展空间,有助于卖家发挥先发优势,形成“赢者通吃”的局面。内容与其他法律重合,易造成执法混乱;增加了税收成本,但是目前仍处于缓冲期。在侵权纠纷方面,进一步保护了被投诉人的权利,明确了投诉人举证义务和被投诉人的知情权,明确恶意通知加倍赔偿责任,有利于减少恶意投诉。海外代购方面,化妆品跨境电商和和大型代购店须遵循与实体店一致的统一监管,失去了及时性优势,发展空间受限。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0 09:26
《电商法》的影响:
受到影响的不仅仅是淘宝小店铺的店主,还有代购和微商。现在的代购有两种,一正规合法经营的的海外代购店铺,因为缴税的原因他们的价格会偏贵;二是个人海外代购,无特殊情况是不用交税的,价格上会比第一种低出不少,并且第二种会出现大量的假货(部分消费者可能就遇到过)。
现在随着电商法的实施,只要是代购,就必须要有采购地和中国两个地方的经营执照,而且海关也将配合电商法,对以后进口的商品作出更加严格的检查。
《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0 11:17
电子商务,简称电商,是指在互联网(Internet)、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使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商务包括电子货币交换、供应链管理、电子交易市场、网络营销、在线事务处理、电子数据交换(EDI)、存货管理和自动数据收集系统。在此过程中,利用到的信息技术包括:互联网、外联网、电子邮件、数据库、电子目录和移动电话。
电商涵盖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2B / Business-to-Business)、企业对消费者(B2C / Business-to-Consumer)、消费者对消费者(C2C/ Consumer-to-Consumer)三大类模式。
此外还有C2B(Consumer-to-Business,消费者对企业)、B2M(Business-to-Marketing,企业对市场营销)、M2C(Manufacturers-to-Consumer,生产厂家对消费者)、B2A或B2G(Business-to-Administration,企业对行政机构)、C2A或C2G(Consumer-to-Administration, 消费者对行政机构)、O2O(Online To Offline,线上到线下)等多种电商模式。
随着国内互联网使用人数的增加,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购物并以银行卡付款的消费方式已渐趋流行,市场份额也在迅速增长,各种类型的电商网站也将层出不穷。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0 13:42
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影响,深论带来的影响深远的话,肯定也是有很多方面的,这个可以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进行详细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