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05:55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1:4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户口薄》,从报失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的,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办理补领手续。户主不能前来办理的,申办人需出具户主授权委托证明。
一、申请手续
因丢失需补办《居民户口簿》的,由户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补办申请(注明户内成员情况),经核实户口底册和人口信息数据确认无误的,应当场办理。
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交派出所销毁。
二、审核程序
由户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扩展资料:
根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第六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
第一百六十五条 《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口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效力,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应当一致。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民按照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后,*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由单位指定专人保管,不发到个人手中。
第一百六十八条 《居民户口簿》丢失的,应当由户主凭《居民身份证》及时到*派出所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集体户口簿》户口登记卡丢失的,应当由单位协管员或者本人凭单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时到*派出所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
补领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丢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派出所。
参考资料来源:大连市*--《居民户口簿》遗失补发
参考资料来源:朝阳门*事处-户口本丢失怎么补办?需要什么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福建市*-省*厅印发《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1:46
向派出所或户籍室申请补办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