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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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6 23:32
公路经营者和借贷银行订立借款主合同之后,双方再订立质押合同。银行在接受此类质押时首先应审核出质人是否持有效的公路收费权权利证书,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现有法律、法规尽管没有“作为质押的收费权凭证必须交付给质权人,质权才成立”的规定,但为了防范风险,作为质权人的银行最好要求出质人将该权利证书应交由自己占有保管。
然而,有些银行对占有保管公路收费权权利证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不需要占有保管公路收费权权利证书,如果将公路经营者的公路收费权证书占有并保管,公路经营者则无法正常收费,从而会影响经营。
事实上,公路经营者将收费的权利凭证交贷款银行保管是非常重要的。否则,贷款银行在实现质权时可能会遇到障碍,可能导致银行不能对抗第三人申请执行车辆通行费,不能对车辆通行费行使优先受偿权。
公路收费权的质押一般为三个步骤:
1、由公路的项目法人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提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申请,省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受理审核;
2、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批准文件发给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持批准文件向银行贷款,签订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
3、项目法人持质押合同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公路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质押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路收费权质押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6 23:33
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本来没有什么争论,今天人行安排做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反倒有点糊涂了? 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法律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关于收费权可用于质押担保的明确、具体的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针对《担保法》第75条(4)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的规定处理”。本条规定虽然将可用于质押的收费权类型仅局限于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范围,但却使收费权可以用于质押担保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机关:*1999年《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有关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交通部、人民银行联合制订”。 疑问:*规定“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那么公路收费权究竟应在哪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呢?一个是*批复?一个是部门规章?似乎*批复效力应该更大一些!挠头啊! 解决线索:回过头再回顾一下《物权法》起草过程,全国*常委会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删去质押公路、桥梁收费权的有关条款。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第二百二十四条中规定,“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和“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可以纳入应收账款,而且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哪些收费权可以质押,哪些不能质押,还需要进一步清理。因此,在这一条中规定“应收账款”即可,不必明确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明确规定应收账款的登记机构。全国人*律委员会建议删去“公路、桥梁等收费权”。考虑到全国已经建立信贷征信系统,该系统覆盖面广,信息量大,信息处理快捷,能够满足应收账款登记和查询需要,建议增加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结论:从上到下地串起来看,在人民银行征信机构进行质押登记,应该更符合《物权法》愿意。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6 23:33
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 公路经营企业使用公路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贷款,应在质押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公路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 申请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的请示文件;(二)批准公路建设项目建成后收费的有效文件的复印件;(三)公路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的复印件;(四)用收费权质押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五)公路经营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原件;(六)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复印件;(七)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八)市公路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同一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在质押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前不得重复申请办理。在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期间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质押登记的相关内容,应重新申请办理。 在建收费公路使用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贷款,应符合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