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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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4 00:2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的通知
享受免税*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扩展资料
享受免税*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纳税人申请免征*,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4 00:27
依据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29日下发的《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这三种有机类肥料申请办理免税时,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异地销售的还要提供肥料登记备案证明。2008年12月10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中明确规定,享受免税*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执行农业行业标准NY525的有机肥料、执行GB18877国家标准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执行农业行业标准NY884的生物有机肥;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规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