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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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20:04
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我国*第45条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利的享受自然是对全体公民而言。从世界范围看,经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很广,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社会福利*几乎惠及每一个人。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不够发达,一般只能首先在劳工中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而后逐渐扩大实施范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在逐步扩大职工劳动者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完善项目设置,并改革不合理内容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文化大*的十年*,给社会保障工作造成极大破坏。直到现在,仍有人对社会保障缺少应有重视。有些人认为,社会主义是最优越的社会制度,它本身即意味着对每一个人的良好保护,社会保障法律并非必需。这种认识上的落后状况近些年来已有所改变。我国几十年来的正反历史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必须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体现出来;如果体现不出来,所谓优越性只不过是一句空话。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急须加快立法。在改革中求得完善和发展。要落实*规定,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之覆盖到所有公民。而且,只有真正体现了普遍性原则,才能依照“大数法则”,更好地显示互助互济的特点和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