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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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0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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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00:07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可被称为“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为凡伤残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可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并可以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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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据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有关规定,九级伤残的标准为:轻度的癫痫;胃部修补手术后;胆囊切除;牙齿脱落4个或者以上的;一只耳朵的听力受损大于等于71分贝的或者双耳的听力损失大于等于31分贝的;颈部疤痕畸形,但不会影响活动的;一拇指末节的部分有1/2缺失的;一只手的食指有2至3节缺失;开颅手术之后无功能障碍者;泪腺受损,医疗手术也无法改进溢泪者;轻度毁容的或者符合中度毁容的标准之二项的;双目的矫正视力为0.5的;发声以及语言不畅;一只拇指的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卵巢部分切除;十二指肠修补手术后;开腹检查手术后等其他符合九级伤残标准的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待遇。
【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