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批准证书什么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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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0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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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2 11:28
可以用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多部关于外商投资的
法律法规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
一、外资企业设立无需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
就连海关都发文蹭了下热点
2020年1月1日起,商务部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商务部门(市商委和自贸管委会)正式退出了外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和备案职能:
_ 对于负面清单内的外资企业设立不再审批
_ 对于负面清单外的外资企业设立也无需备案
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是近几十年以来对于外商投资领域的最大改革,奠定了我国外商投资新的基础性法律框架。全面实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_ 对于负面清单内的禁止投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_ 对于负面清单内的*投资领域,外国投资者应符合相应的股权、高管等*性准入要求
_ 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投资领域,企业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登记注册。需要取得行业许可的,行业主管部门按内外资一致条件和程序审核。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由最初的逐案审批制——备案制(2016年)——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2020年)。
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
外资企业的新设或变更,无需再通过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而是直接通过市场监管局统筹的全国企业登记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外资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报送四个报告,分别是:
_ 初始报告,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外资新设或者被外资并购的企业都要报送初始报告,告知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和实控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
_ 变更报告,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
_ 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告知经营、资产负债、境内投资和分支、行业许可等信息。
_ 注销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
三、境内自然人可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法允许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自然人。
也就是说境内自然人也可以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外资企业。
12月25日,上海市场局已发文,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试点境内自然人同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上海市场监督的报道,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第一个参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国自然人已经领到了首张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