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的性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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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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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3:23
保险事故性质的立法界定
第一种立法例是从保险事故的“后果”来界定保险事故的性质,为少数国家保险立法所采。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882条将保险事故定性于“灾害事故”。该规定是从保险事故发生的“后果”来界定保险事故之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保险事故尤其是财产保险事故之性质。但是,灾害事故之后果为一种“不幸事故”,而现代社会保险事故并非皆为“不幸事故”,7例如,人之生存险。所以“灾害事故”不能揭示保险事故之全貌和性质。
第二种立法例是从保险事故的“原因”入手揭示和界定其性质,并为多数国家保险立法所采,但具体界定上却不一致。例如,日本《商法典》第629条将其定位于“偶然事故”;韩国《商法典》第638条将其定位于“不确定性事故”;我国《保险法》第2条及澳门地区《商法典》第962条将其定位于“可能性事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2条规定为“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笔者以为,上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保险事故之本质,即客观上可能存在的偶发事故或称不可确性事件;虽然表述上不尽一致,且是否足以完全反映、揭示或涵括保险经营上的保险事故之性质或范围,不无疑问,但其立法本旨则是共同的:通过直接限定保险事故之范围,而间接地“排除被保险人通过自己意志或行为左右保险事故之发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3:24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也就是造成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事故原因,例如财产保险中的火灾、海上货物运输险中的触礁、沉没等;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死亡、疾病等。
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的事故项目在保险合同中必须一一列明,从而确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任何事故均可成为保险人承保的事故,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事故才可成为保险事故。
构成保险事故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事故需有发生的可能,否则如根本不存在发生的可能性,保险人不能承保。
二、事故的发生须不确定,这其中又分三种情况:1、事故发生与否不确定;2、发生虽确定,但发生的时期不确定;3、发生及发生的时间大体确定,但其发生的程度不确定。
三、事故的发生须属将来,也就是说其发生须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后,才可作为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