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案件中,原告胜诉。原告交的公告费,能判决让被告支付吗?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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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0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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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3:28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鉴于你是借款纠纷,原告胜诉,则费用确实由被告承担。追问 可是,法官只是判决案件的受理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说公告费(给被告公告送达开庭通知、判决书的费用)应该由原告负担,不知为什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3:29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一般是让原告垫付,最终判决由被告随同借款一并支付给原告。追问 可是,法官只是判决案件的受理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说公告费(给被告公告送达开庭通知、判决书的费用)应该由原告负担,不知为什么???
追答案件受理费也就是诉讼费,不是两个项目;
*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是正确的,有地方*判决让被告负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