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10:5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7 12:38
当前,我国在发展“社区银行”时,一定要注意吸取以往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的教训。在推进中注意把握下列几个方面。
应当确认四项原则
1、注重法制化。一定要“先定规则、后做游戏”,要按照“县域商业银行”的定位制订相应法规或暂行规定,并切实执行。
2、注重市场化。“社区银行”是商业银行、是企业,其组建必须是企业行为、市场行为,不能变成*行为;其发展只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即个私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切实防止地方*权力的介入。
3、要确保“预算硬约束”。也即要确保地方*毋需为“社区银行”的经营风险“买单”,否则就是失败。基本途径是建立完备的产权约束、竞争约束和规则约束。
4、要确保合理的市场定位。也即要确保“社区银行”能确实地面向“微小企业”。基本途径是控制“社区银行”组建时的规模和依法严格监管其单笔贷款占资本金的比例。
发展障碍与困难
目前,发展“社区银行”的障碍还甚多、甚大,主要有:
一是*性障碍。
①目前,金融机构的“准入、退出”是行政化的,监管是保姆式的,预算约束是软的。一个金融机构要不要组建、如何组建,要不要“退出”、如何“退出”,都由行政部门拍板、主持。监管当局缺乏依法强制劣质机构“退出”的杀手锏,只能主要通过“管教”、“扶持”来控制金融风险。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最终都由*(*或地方)兜底,即使是产权清晰的民营机构也如此。显然,如果在这种*架构下发展“社区银行”,那是相当危险的,成功的希望渺茫。
②目前,各级*仍在经济运行中扮演“运动员”角色,其争夺金融资源的动机与偏好相当强烈。只要这种格局没有根本性变化,一旦开放“社区银行”的市场准入,地方*权力介入的危险也就始终存在。
二是思想认识障碍。
①普遍存在追求银行机构规模的倾向。监管部门存在“规模大、风险就小”的认识倾向 。民间资本则认为“规模较大才有干头”。这些认识都有悖于发展“社区银行”的初衷。
②偏好组建个别机构的试点,忽视*配套改革。目前,对于发展“社区银行”感到兴趣者,无论是地方*还是知名学者,或者来自境外的华裔教授,都存在上述偏好。其实“个别机构试点”乃是计划经济框架下的通常做法,在发展“社区银行”时,若仅是“个别机构试点”,而忽视*配套改革,那么,不仅“试点”的结果缺乏普遍意义,而且风险也是相当大的。
③偏好“垄断”,忽视竞争。目前,监管部门从“容易管理”出发,在偏好机构规模大的同时,还偏好机构数量少。其实,商业性银行机构也与工商企业类似,机构数量是否足够应当由市场竞争来决定;并且若无充分的市场竞争,是难以建立起有效的“竞争约束”的。
④由长期计划经济*所造成的“一刀切”、“一哄上”的惯性思维还大量存在,进而很容易发生“一放就乱、一控就死”。这对发展 “社区银行”也是相当不利的。
*性障碍,应当通过深化改革加以消除。思想认识障碍,则要通过引导、澄清加以克服。
建立规则
要先制订详细载明“社区银行”的“准入、退出”条件的法规,以通过法规的执行使“社区银行”实现市场化、法制化的“准入、退出”。其中要注意写入下列内容。
1、要能够依法“准入”。自然人与民营企业法人,只要达到法规规定的各项条件,如资本金额、股东人数、产权制度与治理结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合规的章程等等,就允许组建“社区银行”。
2、要确保实现“产权清晰、政企分开”。自然人可以持有和企业法人相同比例的股份;每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可定为20%,但存在关联的股东应视为同一股东。鼓励民营企业家将全部或大部分资本投入银行。当地*原则上不应入股。国有企业及其他具有国有性质的企业不能成为前三位的大股东。
3、资本金“门槛”宜放低。组建时的资本金下限不宜太高,同时要规定上限,以控制银行规模,迫使其面向“微小企业”。具体说,可定为1000~5000万元,这样,单笔贷款的最大值可为100~500万元,对于“微小企业”已经足矣。
4、产权组织形式应规定为两合公司。其中一般股东为有限责任;担任董事长和董事的股东为无限责任,需对清盘时的“未能清偿债务”承担全部偿还责任。这一点,对于防范经营者道德风险和免除*“买单”是绝对必要的。
5、根据“社区银行”规模小、分支机构少的实际情况,存贷比的上限应放宽为80%。
6、要对大额贷款、关联贷款、存贷比上限等,制订严格的管理与处罚规定。
7、资本充足率标准要适当提高,并严格管理。“社区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10%,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若低于上述标准,则要课以罚金;若资本充足率低于6%或者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则要强制清盘“退出”。
8、鼓励竞争和优胜劣汰。同一县域中,允许存在多家“社区银行”,以利充分竞争。允许经营稳健、业绩优良的“社区银行”做大,以及兼并、联合其他银行机构,甚至“升格”为市域商业银行(需要指出,①世界上一些有名的大银行都是从小银行发展起来的,如花旗银行、美洲银行等等,②做大是需要条件的,并非所有小企业都能做大,因此不必担心今后小银行都变成大银行)。
9、对于什么是必须强制“退出”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出明确规定。
10、完善配套措施。①完善信息披露。要以县域为单位,按月披露全部银行机构的经营和财务信息,使公众通过了解当地所有银行机构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对“社区银行”的经营稳健程度作出客观判断。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作用在于提高“社区银行”的社会信誉和防范单纯型流动性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时,可采取一些临时性的保障措施。
调整监管方式
对“社区银行”的监管方式,要随着实行市场化、法制化“准入、退出”而相应调整。
1、新监管方式的实施对象是,按法规新组建的“社区银行”和经过改造确认达到“社区银行”标准的机构。
2、为造就富有生机活力的“社区银行”群体,监管工作的基本方向要从原来的“管教、扶持”转变为“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清除不良个体”。
3、考核监管机构业绩的基本标准要由监管对象的风险状况转变为三个“及时”,即及时掌握监管对象的经营财务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4、为促进监管中执法的严肃性,今后可以考虑将管“生”与管“死”的机构分开。即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将新组建的“社区银行”的审核、登记职能交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而“出生”后的监管、处置则仍由银监会承担。
推进中的几个问题
1、要以“新建”为主,“改造”为辅。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与实际需求相比,能够通过改造而成为“社区银行”的机构实在太少。“社区银行”是县域商业银行,不仅要“产权清晰、政企分开”、真正“四自”,而且要达到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各项标准。现有的机构中,城市商业银行已经是市域商业银行,显然无法改造为县域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是具有强烈*性任务的机构,只要其*性任务不“剥离”,便无法改造为商业银行(众所周知,即使现在已经称为“农村商业银行”者,实际上还远非真正的商业银行)。虽然,不排除个别位于城区的、已经没有支农需求的农村信用社改造为“社区银行”的可能性,但这毕竟是极个别的,数量十分有限。现有的城市信用社是主要的“改造”对象。目前,全国共有城信社389家,但是其中大部分是亏损累累、等待处理的劣质社,真正正常营业、质量较好的不足100家。而在这些较好的社中,又有一部分社的规模已经较大,正在按现行*迈向“市域商业银行”。如浙江省现存的4家城信社中有3家便是如此。
而另一方面,今后我国对“社区银行”的需求却相当大。目前美国是4万人口中有一家“社区银行”,我国即使10万人口中有一家,便需要13000家,如果 20万人口中有一家,也需要6500家,均超过原来城市信用社最多时的数量(1994年末为5200家)。这样推算并不偏颇,因为我国目前的银行及其营业网点数量并不过多,百万人口中的营业网点数仅为美国的1/4强,一个人找到一家银行要走两倍于法国的路。鉴上,容易理解,发展“社区银行”必然要以“新建”为主,“改造”为辅。
2、应当先进行“区域试点”,然后全面铺开。
为稳健起见,发展“社区银行”时,可以先行“区域试点”,取得经验并完善法规后,再全面推行。所谓 “区域试点”是指,选择一些条件较为具备的市(地)作为试验区,通过全面的配套改革,进而对“社区银行”实行市场化、法制化的“准入、退出”与监管。“区域试点”与“个别机构试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在一个区域范围内,对“社区银行”的“准入、退出”与监管*进行根本性的整体配套改革;后者则是在现行的“准入、退出”与监管*下,试点组建个别“社区银行”。选择为试验区的市(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个私经济发达;民间资本较为充沛;*行为较为“开明”,对银行的不当干预甚少;监管力量较强;对“试点”有积极性;等等。浙江省的台州市、温州市、宁波市等均具有良好的试点条件。
3、要注意促进金融企业家成长。
金融企业家是指,既具有良好的金融业务素养、职业道德和金融企业经营业绩,又拥有相当数量的资本金并投入金融企业的人。
目前,在发展“社区银行”时,之所以要促进金融企业家成长,一则,这是实现“社区银行”健康发展的需要。目前,在中小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中,都在大量引入民间资本,进而使这些地方性银行机构大踏步走向“民营”。“社区银行”更不能例外,更要以民间资本为主体,并实现“民营”。
但是,如果银行的控制权落在工商企业家手中,风险也是相当大的。因为,这将很难避免关联贷款的发展,甚至有朝一日会使银行成为“提款机”。如果银行的控制权落在金融企业家手中,情况就会大不一样。这是实践已多次证明了的。二则,这还是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金融企业家在大银行中成长要比在小银行中困难。因而“社区银行”应当充分利用规模小的优势,造就一大批金融企业家。同时只要内外部条件合适,个别优秀小银行成长为大银行的时间也不会太长(正如同改革以来个别优秀小企业迅速成长为大企业那样)。
主要的措施是:
①如前所述,允许自然人的持股比例等同于企业法人;
②鼓励由金融企业家主导的银行投资、控股其他银行;
③鼓励工商企业家“转型”,即鼓励他们将全部或绝大部分资本由工商企业转投银行;
④建立期权激励制度,促使优秀的经营者增加持股比例,逐渐成长为金融企业家。最后,需要指出,深化金融改革已经时不我待,在发展“社区银行”问题上,应当尽快迈出坚定步伐,不要再做“小脚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