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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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5:46
第十五条(使用防护用品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一)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二)眼、面防护用品类;
(三)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四)皮肤保护用品类;
(五)其他用品类。
第十七条(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用人单位在购置防护用品产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用人单位不准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资质服务机构效果检测报告的防护用品产品。
第十八条( 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用品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用品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
(三)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使用要求)
用人单位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三)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第二十条(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