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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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府法规审[2007]75号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水运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过),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商等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直接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督、指导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协助调查所辖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质监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质监站和各区(市)县交通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和投诉。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程序和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 (2)工程概况; (3)安全文明生产合同; (4)参建单位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计划; 第十四条 质监站对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情况,组织对受监工程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程施工安全动态。 (一)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是否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2.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3.是否编制了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二) 对勘察(测)、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2.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设计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三)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产监理程序,并配备了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无安全生产台帐; 2.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 规定,是否按照程序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四)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备《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上岗人员的持证情况,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 落实,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立了安全专项经费; 3.是否编制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物资、人员和设 备到位情况; 4.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 7.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8.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及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9.施工用电、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配备情况; 10.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编制、归档情况; 11.其他有关施工安全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时反馈给质监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十九条 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