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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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6:49
1.被并购方。在并购中,被并购方应该争取采用现金支付方式,以保证公司股东实现财富最大化,有效避免并购以后企业经营出现困难。不过,资产置换虽然有利于公司的资源配置,但在并赡方获得控制权后,被并购方股东的权益会减少,而且并购后需要双方磨合,从而对企业的经营前景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因此,被并购方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还应充分考虑并购后的协同效应、税收*等因素的影响。
随着并活动的深化,海外并购活动增多,而在海外并购案例中,被并购方容易遇到恶意收购的情况。为了应对这种情况,被并购方在并购前实行的反并购策略若暂时没有成功,而对自己的企业又充满信心,那么就可以接受并购方进行非现金支付,如股权支付、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等待时机实行控制权转移,以成功实现反向收购。
2.并购方。并购方在选择支付方式时,应当以考虑并购目的为主、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为辅。
(1)以买壳上市为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被并购方能够直接从证券市场上融资的资格。并购方如果以现金支付,可能会对企业的经营周转带来资金压力,还会因为被并购企业的业务质量不高,并购后很难形成偿还债务的现金流优势,此时就应该将被并购方的原有业务进行整体剥离。因此,并购方最好选择资产置换方式,以植入自身优质业务。
(2)以财务性重组为目的,这是基于被并购方管理不善或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导致其市值远远低于经营能力所创造的价值。财务性重组意味着并购方将旨在获取这部分管理收益或治理收益。此类并购一般选择现金支付方式。因为并购方的目的在于获得控制权,重新构造企业治理结构,一般不接触具体经营事宜的非合作性并购,而且并购方持有的多为金融资本,缺乏产业基础,采用资产置换或股权支付方式会使重组工作复杂化,甚至根本不可能实施整合。
(3)以战略性重组为目的,即以并购双方利益相关者尤其是管理层的通力合作为前提,谋求业务的整合价值最大化。因为是合作性重组,并购双方的利益要从并购后存续企业的持续经营活动中实现,所以这种并购采用股权支付方式,可以减少并购时的支付压力,同时与被并购方共同承担风险。
并购方在选择并购支付方式时,还需要考虑本公司的股票价值。如果本公司股票的价值被高估,则应采取股权支付方式,增发新股进行融资,以充分发挥财务杠杆效应,减少现金支出给企业带来的融资压力;如果本公司股票的价值被低估,则应采取现金支付方式,给市场传递公司运营良好的信号,以提高公司市场价值,增加股东每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