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的销售权区域限制是不是违反了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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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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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12:45
代理商的销售权区域*不是违反了垄断方面的相关法律,这是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垄断对行业。垄断是与自由竞争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排斥、*竞争的各种行为的总称。也就是指单一的出卖人或少数几个出卖人控制着某一个行业的生产或销售。垄断的极端情况是垄断者占有全部市场。
法律分析垄断主要特征是*了其余厂商的产品销售,侵害了其余厂商的利益。而企业设定代理权指定某一地区的经销商独家经营其一家商品,并不是控制一个行业的生产销售,也就是没有*其余厂商的产品销售,如果存在侵害问题,也是*自家的商品广泛销售,没有损害其余企业的利益。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代理人依据排他代理条款获得了强烈的市场控制力量,以及据此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便该相关代理商在法律意义上仅从事代理活动而不开展经销活动,在特定情形下,仍然可能因其行为具有显著的排除竞争的效果,而受到相关法律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条款的规制。如果在一项纵向关系中,如所谓的代理人承担了财务和商业风险或费用,此等所谓的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在相关法律意义上将不被认定为真实的代理协议,需从个案出发分析名为代理协议的内容,判断所谓的代理人是否实则是作为经营者交易相对方的分销商,进而分析该等纵向安排是否违反垄断相关法律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12:46
根据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2017)皖0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2019)沪02民终137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的观点,*代理商销售区域的规定不违反《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