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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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1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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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21:05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21:05
你好,不可以的。
启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的程序,必须有诉讼一方当事人提起。不能由*直接主动做出的,必须是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