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相关文件必须符合专利法有关的规定吗? 如果应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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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1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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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2:56
我首先觉得楼上说的有道理。其次真看不懂您这问题。我只能说您对专利法的法条理解有点不太准确。细则20.1只是对权利要求撰写的一般规定,只要权利要求形式上符合这一条就可以了,是撰写形式的问题,这个不是驳回条款。一般审查员不会指出这个问题。审查员会直接指出专利法26条4款的不清楚。这个是驳回条款。也是实质上的不清楚问题。
至于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这个首先您得确保权利要求已经写成是一个技术方案了,然后再看是不是有新颖性、创造性。如果审查员都不知道您想保护什么,是无法做出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
然后您说的那个引用问题。首先权利要求里面是不能直接引用其他文献的,必须写清楚技术特征,不能说这个技术特征参见某某文献。然后就是新颖性判断。新颖性是实质上有没有新颖性,与撰写形式无关,比如我申请请求保护一种“烧碱”,对比文件公开一种“NaOH”或“氢氧化钠”或“火碱”。那我的申请都没有新颖性,与你写成什么形式无关。不是说你的文字表达跟别人不一样就一定有新颖性。只要实质上是一样的就没新颖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2:56
看了半天也没看明白你说的到底是什么意思。
很多法都有相关的细则,细则是对法实施的进一步说明,两者之间不可能存在冲突的。
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属于现有技术,特征部分才是本申请的改进点。保护范围要结合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另外,前序部分越多,*越多,只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更小。你再看看,是不是你理解的有问题?追问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您的回答我懂了。我的疑问是: 在采用已有申请或者专利的发明(产品)进行组合的申请中,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是不是还要对所采用发明(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说明并列为保护的范围? 如果应该,则由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的规定,在说明书中也应有记载。如此以来,就是不是违反了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同时,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和第3款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追答你还是没懂。你的技术方案在于你改进的地方,比如你保护一个水杯,它的改进部位在于多了把手,进而可以防止烫手。你对水杯的描述怎么会违反单一性呢?又为何会影响新颖性和创造性呢?你可以add的扣扣,三三二零零三六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