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卖农药的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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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1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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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5:04
看看下面这一份资料你就可以知道哪些地方会有卖了丽江市农业局、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丽江市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和人员上岗制度的实施意见
(2003年8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市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整顿农药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丽江市农药经营许可和人员上岗制度,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凡在丽江市境内从事农药类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的单位,必须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农药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违者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下列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
2.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4)具有指导使用者安全使用所经营农药的技术能力。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丽江市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局统一印制和核发。
1.申请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农业局提交如下资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2)领取并如实填写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由经营单位拟定的农药经营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制度;
(4)由经营单位拟定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5)农药经营场地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6)农药经营人员名册和《农药经营人员上岗法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2.审批和核发
按属地管理原则,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各区、县农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农业局审核,合格者核发《丽江市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持《丽江市农药经营许可证》和《丽江市农药经营上岗证》,在一个月内向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三)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
1.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店一证”制。农药经营单位只能在许可证核定的地点经营,不得流动经营。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有关设备、设施、制度、销售人员等发生变动、变化时,必须向农药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提出申请,经核查认可后重新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2.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农药经营单位应在每年营业执照年度检验前一个月,向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农药经营资格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年检合格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无故不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年检手续的由市农业局依法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无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受理营业执照年检。
3.现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必须于2003年10月底以前,按程序申报、补办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继续经营。逾期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按无证经营进行处罚。
4.农药经营单位在当地或到异地设立农药经营分支机构,外地具备农药经营主体资格的农药经营单位到丽江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向拟开展经营所在地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提交原经营地农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原经营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分支机构核转通知书,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之后,到拟开展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的,由分支机构独立承担农药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机构的,由设立分支机构的经营单位承担分支机构农药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5.农药经营单位在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中,或在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和整顿,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2)不按规定办理农药经营资格年度检验或年度检验不合格的;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二、农药经营人员实行上岗制度
凡在丽江市境内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知识培训,经市农业局考核合格后,核发给《农药经营上岗证》,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一)上岗培训和发证
1.上岗培训
丽江市农药经营人员的上岗培训,由市农药监督管理所根据待培训人员情况采取不定期分区、县培训或者集中培训,培训所需资料、教材统一编写和印制。各区、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受训人员参加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农药管理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农药基础知识;三是新农药品种特性和使用方法介绍。培训结束时,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农药经营上岗法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2.上岗证的核发
《农药经营上岗证》由市农业局统一核发,只核发给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农药经营主体资格单位的农药经营人员。经营单位办理经营人员上岗证时,需同时提交:
(1)经营人员名册;
(2)销售人员与经营单位签订的用人合同、聘用证书或者销售人员属本单位人员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农药管理机构制发的《农药经营上岗法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农药经营上岗证的有效时间,依据《农药经营上岗法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时间确定。
(二)农药经营上岗证的管理
1.农药经营上岗证是农药经营人员具备与农药经营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的证明,农药经营人员在营销活动中必须佩挂农药经营上岗证,并接受农药监督管理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和产品质量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检查,接受农药使用者的监督和举报。
2.无农药经营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使用无证人员从事农药销售活动的单位,按照《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农药经营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农药经营人员的管理,对调离本单位、辞职、解聘的农药经营人员,应收回农药经营上岗证,并交回当地农药监督管理机构。
4.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收缴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的农药经营上岗证。对顶替他人骗取农药经营上岗证的人员,五年内不核发该人员的农药经营上岗证。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3年09月16日 实施日期:2003年09月16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