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会有什么后果?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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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0:26
如果支付出去的款项,无法取得*,那么该笔支出就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0:27
无法作为成本费用进行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0: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如有关*在汇算清缴期结束之前取得,企业正常进行下一年年汇算清缴即可;如有关*在汇算清缴期结束时仍未取得,则有关支出下一年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取得后,按规定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符合*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 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