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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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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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01:22
基本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我国拥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1、直辖市:
直辖市属于省级行政单位,中国最为重要的城市级别。截至2012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特别行政区4种省级行政单位,其中,共有4个直辖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中国的直辖市与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一样均为最高一级行政单位,因此行政地位与省相同;但是管辖区域与地级市相同,管辖区、县、自治县等。直辖市往往需要较多的居住人口,且通常在全国的*、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
2、自治区:
自治区是一种行政区划名称。在我国成立初期对民族自治地方统称为自治区;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分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自治旗)*。自治区的行政地位相当于省,为中国最高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自治区的设置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行使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管辖,与国家的关系是地方与*的关系,不具有独立主权的性质,它们的实施都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祖国和平统一,有利于巩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我国共有五个自治区,分别是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
3、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我国的两大特别行政区是香港和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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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01:23
我国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是国家对其所管辖的地区进行有效的和方便的管理而作出的多级行政区的划分。任何国家除了全国性的*级的管理部门外,还需要对其各级地方进行分区管理。如何确定其各级地方的管辖范围就是行政区划所研究的内容。由于这种划分直接关系到国家能否达到有效的和方便的管理,能否巩固其政权和实现统治阶级的意愿,所以,行政区划历来都是各级*十分关心的,也是*学的重要研究问题。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中国的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但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为促进城乡结合和工农结合,打破条块分割,充分发挥城乡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行市管县的行政*。实行市管县的地方,就是在省、县之间增加一级政区,实行四级制(这是近几年的新发展,82年*上尚未认可)。另外,在有些自治区,下辖自治州,州以下有县,也是四级制。这就使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建制层次形成了*和四级并存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行政区划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先后作过多次调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变化很大:按“整县改市”、“以乡建镇”模式设置大批市、镇;部分地区与市合并,全面试行市领导县*;人民公社在政社分开后恢复为乡、民族乡;撤(县辖)区并乡建镇;恢复和新设民族自治地方。
省级行政单位
中国省级行政单位是**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目前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省——是中国国家地方一级行政区域。始于元朝。至今已有六、七百年的历史。
自治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相当于省的行政区域。新中国成立后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
直辖市——即*直辖市,由*直接管辖。是人口比较集中,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设立重庆直辖市为止,中国共设有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特别行政区——为“一国两制”的实施,*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直辖于**的地方行政区域。至1999年12月澳门回归为止,中国共设立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地级行政单位
地级行政单位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包括地区、自治州、行政区和盟。
地区——是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管理几个县、自治县和市,不是一级地方政权。地区,1975年以前称专区,设专员公署。始设于**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后称地区,设行政公署。
自治州——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设人民代表大会和*,是一级政权机构。自治州下分县、自治县、市。
盟——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地级行政区域。原是蒙古族旗的会盟组织,设人民代表大会和*,是一级政权机构。盟包括几个县、旗、市。
县级行政单位
县级行政单位是中国地方二级行政区域,是地方政权的基础。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工农区、林区等。
县——作为中国基础行政区域,始于春秋时代。秦统一六国后确立了郡县制,至今已有两千多年历史。县下辖乡、镇。
自治县——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县级行政区域。
旗·自治旗——旗是中国相当于县一级的少数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行政区域。旗原是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民族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自治旗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内另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的相当于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特区——是工矿企业特别集中的县一级行政区划。
林区——是县一级行政区划。
市
市——作为一级政权组织是中国人口比较集中,*、经济、文化地位比较重要的城市。除*直辖市外,有省辖市(地级市)、地辖市(县级市)、省辖市辖市(县级市)等。
为了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和工业基地作为经济枢纽的作用,带动广大农村和集镇经济的繁荣,1981年以来逐步推行市管县的行政*。1983年以来,江苏、辽宁两省相继实现了全省范围的市管县。吉林、黑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等省已部分地实现了市管县。截至2001年底我国共有地级行政建制332个,其中地级市265个,占地级行政建制的80%。地级市领导的县数量占全国县总数的70%,人口占总人口的80%以上。现阶段,我国地方行政区划层级,除台湾、香港、澳门、海南和直辖市外,基本上是省(区)—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市管县”*已成为全国各省(区)最基本的行政*。中国多数地方的行政区划层级目前实际上由“虚四级”变为“实四级”,管理层次之多为各国之首。
市管县之前,我国的行政层级由*-省-县(市)-乡(镇)四级组成,虽然省县之间有一个地区行署,但毕竟是一个虚制层级。市管县后,省县之间的层次由虚变实,行政层次变由*-省-市-县(市)-乡(镇)五级组成。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市管县”*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许多地区进行了一些针对“市管县”*改革的有益探索。
市辖区——是市的下一级行政区划,设立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为城市的基层政权组织,相当于县。区下设*事处,作为区的派出机关。
县级以下基层行政单位
县级以下的基层行政区域——乡和镇,是地方*行政单位。1960年以前还曾设区。
镇——是县、自治县管辖的基层行政区域。1955年国家颁布关于划分城镇标准的规定,设置镇的主要条件是县及县级以上政权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居民占50%以上。1984年制定了新的建镇标准,放宽了条件,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设镇,并实行了镇管村的*。
乡·民族乡——乡是中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乡*,受县*领导。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乡政权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乡制撤销。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恢复乡建制,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3年开始建乡。民族乡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一级行政区域。
区——中国于1928年开始设区。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设区,承担县、乡之间许多行政任务。1955年全国有15000多个区。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开始撤区并乡,1956年底,区减少到10000多个,1957年进一步减少到8000多个。1958年下半年,全国除少数地区外,各省、自治区基本上都撤销了区的建制。60年代以后,有些省、自治区又恢复了区的建制,它管辖几个人民公社和镇,但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和*,而设立区公所。它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而是县、自治县*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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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01:23
我国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以下*(从高到低):
1、省级:(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2、地级:(地级市、地区、盟、自治州)
3、县级:(县级市、县、市辖区)。
*不够全面应该还有一级:乡级:(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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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0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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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01:25
第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级:地级市、区第*:县级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