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怎么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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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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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06:30
当*发生跨越作废时,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为*普通*,跨月是不可以作废的因为跨月的*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的,只能做*红冲。此时,需要对方将错开的*归还,然后开具一张红冲*,把这笔收入冲销掉,之后在开一张正确的*。
隔月的在开票系统里不能作废了。但可以开具红字*冲减。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1、 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常见的*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综上所述,*发生跨越作废时分情况处理即可。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