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5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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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15 22:10
灭绝种族的历史相当久远,大概从人类社会产生了氏族和部落,氏族或部落之间发生了仇杀与战争时,灭绝种族的行为就业已存在了。然而,将灭绝种族作为国际法上一项可惩罚的罪行,却只是近几十年的事情。1944年,波兰著名的国际法学家、现代国际刑法的先驱-拉菲尔莱姆金教授在其名为《轴心国占领欧洲后的统治:占领的法律、*的分析与补偿的建议》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灭绝种族”这个词。“genos”在古希腊文中是“人种、民族或部落”的意思,“caedere”在拉丁文中是“*、消灭”的意思,将这两个词合在一起,便构成了“灭绝种族”这个单一的名词。
惩治并防止灭绝种族的罪行是国际法上,特别是国际*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中的重要内容。早在1648年,在为现代国际法奠定了基础的威斯特伐利亚会议上所签订的和平条约中,就明确规定了对宗教少数派的保护问题。可以说,现代国际法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保护民族、人种、种族和宗教的群体的问题。以后,在双边的国际条约中,此类条款时有出现,例如,1829年,在俄罗斯与奥斯曼帝国签订的和约中就有保护天主教少数群体的条款.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土耳其*亚美尼亚人的暴行引起了全世界的震惊。1915年5月24日,法国、英国和俄罗斯发表联合声明,认为这是一起*、反文明的暴行并要求对此项暴行的肇事者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与会各国代表强烈遣责了*亚美尼亚人的罪行,迫于国际压力,土耳其*依据其国内法缺席审判了该事件的肇事者,包括前内阁的*和政党领袖,并将肇事者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各国签订了许多保护少数民族的双边条约,常设国际*认为,这些有关少数民族的条约旨在“确保一国国内法中的某些群体的权利,其人口构成在人种、语言和宗教方面与该国主体人口不同,确保这些群体与主体人口和平相处与友好合作;与此同时,保留其与人口大多数有所区别的特性并满足其特殊的需要。”这些条约在某种程度上推迟了纳粹德国在某些地区的灭绝种族法律的实施,成为了现代国际*法律系统的先驱。然而,这些条约并没有能最终阻止纳粹德国的种族灭绝*,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中,有成千上万犹太人在德国占领区受到残酷的*而致死。在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中,对德国战犯的起诉书中首次使用了“灭绝种族”这个词,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在某些被占领区针对平民故意地和有系统地实施灭绝种族,即消灭种族的或民族的群体,毁灭特殊的种族和人民的某一阶层、民族、种族或宗教群体,特别是犹太人、波兰人和吉卜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