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止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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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3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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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22:20
诉讼时效中止,即指债务关系在诉讼时效终止前6个月内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因素而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具体包括: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缺乏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失去行为能力或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尚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者;
(4)权利人受制于义务人或他人;
(5)其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