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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发生车祸,若员工无责任或负次要责任,则通常算工伤。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如果员工在下班路上遭遇车祸,且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不负主要责任或无责任,那么该员工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认定的具体条件:
(1)时间因素:员工需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内遭遇车祸,或者是在加班后、请假提前下班等合理时间内。
(2)路线因素:员工需沿着合理的上下班路线行驶,包括直接回家或绕道至合理的目的地,如接送孩子、买菜等。
(3)责任划分: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中,需明确员工不负主要责任或无责任。
工伤赔偿与事故赔偿并行不悖,但费用不重复,员工需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具体内容如下:
1、双重赔偿:员工在获得工伤赔偿的同时,也有权向事故责任方提出事故赔偿要求。
2、费用不重复:但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只能索赔一次,员工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赔偿方式。
3、法律支持:员工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是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步骤。具体内容如下:
1、单位申请:员工所在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个人申请:若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员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