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行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5:56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4:31
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规定了计量行为的规范。首先,第十一条强调,经营者在商品交易或服务提供中,除非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计量器具准确测量,避免估量计费。即时清结交易中,经营者需明示计量单位和量值,接受用户或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二条指出,交易完成后,经营者需提供标明量值的票据,用户或消费者有权索要。经营者需保证商品和服务计量的准确性,偏差应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允许范围内。
第十四条针对定量包装商品,要求在包装上清晰标注净含量,且不得销售无净含量标识的商品。在农产品收购和销售中,经营者需正确使用计量器具,保护农民利益。
第十六条规定,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者需以最终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结算依据,避免额外损耗。房产交易中,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必须明确标注,*计量部门对此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严禁经营者通过异物增大商品量值或改变贸易量值,损害用户权益。对于商品和服务量短缺或欺诈行为,经营者需负责补足或赔偿用户损失,如属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销售者有权追偿。